10月 10, 2012

丹麥的職業健康體系

丹麥人口僅560萬,缺乏天然資源,卻擁有先進的農牧業、藥品醫材製造產業、再生能源產業、船運、金融、設計等服務產業,是個富裕的市場經濟國家,但同時積極推動社會民主政策,是「社會民主福利國家體制」的典範。丹麥的物價相當高,除了工作者的薪資高之外,稅賦高是另一原因。

十九世紀的三八工時運動:「八小時勞動、八小時自由、八小時休息」。攝於勞工博物館。

社會安全體系概況

         丹麥的社會福利體系包含五大制度,制度類型與建立的年代如下:傷病福利,包含醫療照顧(1892)與疾病期間的現金給付(1973);老年(1891)與永久失能年金(1921);職業傷病(1898);失業(1907長期照顧。上述制度,除了失業給付是由政府補助的自願性保險提供之外,其他社會福利制度均以政府稅收作為財源。政府也另外提供家庭津貼,對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父親或母親,提供現金給付。

     醫療照顧

     丹麥的醫療體系屬公醫制,醫療人員均為政府公務員;政府從「應稅所得」徵收8%的「健康照顧稅」作為醫療照顧體系的財源。丹麥的工會組織率高達80%,為跨事業單位的全國「職業型工會」(trade unions)。醫護人員的薪資、勞動條件與相關工作福利,由各工會與政府部門透過每兩年一次的協商決定。

民眾就醫基本上完全免費,但一些藥品醫材(如牙科矯正、眼鏡)或非必要性醫療服務則需自費;少部分民眾另行購買私人健康保險,以支付公共醫療未提供的醫療項目。

丹麥人口老化問題嚴重,65歲以上者佔全人口的16%以上。政府為了因應節節上升的醫療支出,於201110月首開世界第一例,對奶油、牛奶、起司、肉、油與含有2.3%以上飽和脂肪的加工食物課徵「脂肪稅」。但脂肪稅政策造成基本民生食品的價格飆漲,許多丹麥人跨境到鄰國購買食品,在國內食品業者的反彈下,此政策在201211月宣告取消。

丹麥的行政體系分為三層:中央、區域、地方(municipality)。丹麥全國只有15家醫院,均為區域政府經營的公立醫院,擁有全國99%左右的醫院病床。每一位丹麥人均有指定的基層醫師,病患必須經由所屬的基層醫師轉介,才可到醫院就醫,接受二級醫療照顧(secondary health care)

初級醫療(primary health care)則由地方政府負責,由一般科醫師(General Practitioners, GP)提供醫療服務;GP受僱於市鎮政府,薪資包含「按人計酬」費(capitation)及「按件計酬」(fee-for-service)兩部分,其執業地點與各區的GP數量,均受地方政府的管控。地方政府也聘僱照顧服務人員,提供家訪、長期照顧、學校健康、失能者或領取病假給付者的訪查與復健復工等公共服務。

在丹麥,轉介至醫院就醫的等待時間常需要12個月,但若屬急性疾病則可較快就醫。部分丹麥病患會透過醫療保險公司的協助至其他國家就醫,以縮短就醫時間。 

工作者的傷病現金給付(暫時失能)

 (一)一般傷病

         依據丹麥的「傷病福利法」(Sickness Benefit Act),受僱者若因傷病而無法工作,可從傷病發生的第一天起,按週領取傷病現金給付,所得替代率為90%,給付上限為52週。雇主必須負擔傷病者失能期間的前三週給付,但在第三週之後,則轉由地方政府負擔財務。

 自雇者若發生傷病而無法工作,亦可從第三週起,向地方政府領取傷病現金給付。懷孕生產的工作者可領取的現金給付同上。

 由於地方政府必須負擔第三週以後的失能福利補助,因此為了降低財務壓力,設置有失能者訪查與協助機制,以鼓勵失能者提早結束病假,重回職場。

 (二)職業傷病

     若工作者的傷病問題是由工作引起的,屬於「職業傷病」。但在丹麥,不論傷病是否因工作引起,對工作者而言,領取的傷病現金給付,與一般傷病現金給付的額度完全相同。

但對雇主而言,財務負擔不太相同:在短期失能方面,同一般傷病給付,雇主需給予失能前三週的薪資,第三週之後則轉由地方政府支付;但超過一年的長期失能,雇主則必須全額負擔財務,因此,此部分的財務風險必須透過強制投保,以確保雇主能履行責任。在丹麥,職災保險由私人保險公司提供,雇主必須幫所有受僱者,包括職業訓練者投保職災保險;自雇者亦可自願加保;給付的對象主要為失能期間超過一年的重大職業傷病;雇主並需提撥經費至政府設置的「職業病基金」,作為職業病給付基金。

受訪的幾位專家皆認為,在丹麥,職業傷病的認定並不是重要議題,因為,不論是否因工作引起,傷病之後工作者所獲得的醫療照顧與經濟保障是一樣的。

職業醫學與「職業健康服務」(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

     丹麥的醫療體系屬公醫制。根據於Bispebjerg Hospital任職的職業醫學醫師Dr. Martin Nielsen的說法,丹麥在1970年代產業民主化運動時期,左派的社會民主黨支持OHS,此時新頒佈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將OHS納入法規,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設置職業健康單位,此時期,OHS也屬公共醫療的一環。但在2004年左右,右派政黨將強制性的「職業健康服務」從法規中刪除,造成職業醫學的弱化。丹麥的職業醫學醫師人數不多(約100位),當職業醫學醫師懷疑有工作環境有問題時,會通知勞動檢查單位前往調查。


比較特殊的是,丹麥的職安法規未有「職業健檢」制度,受訪的勞動檢查員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認為,職業健康保護應著重於「工作環境」的改善,沒有必要監測工作者的健康狀態。對於一般民眾而言,因為有全面的醫療照顧與失能年金,因此沒有區隔「職業傷病」與「一般傷病」的必要,因此未感受到職業醫學的功能。

工會角色

     根據OECD的統計資料,丹麥的「工會組織率」(trade union density)達69%,「集體協商涵蓋率」(coverage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)達82%。在丹麥,不參加工會或不繳工會會費的人(很多來自移民家庭),會被認為是貪小便宜的free rider。一些工會非常強大,不僅可在市中心昂貴地段擁有房地產,還可收藏投資藝術品;在罷工時期,工會還可支付會員罷工期間的生活津貼。

在勞工議題上,工會的角色無所不在,勞動事務大都透過勞資協議處理;包括工時、薪資、福利、職場健康服務等事務,均透過集體協商達成協議。國家的勞動檢查員不得干涉勞資協商的內容或雇主管理權限;例如人力配置即屬「經營管理權」,為勞資雙方自治的領域。有關職場母性保護,丹麥職安法規並沒有任何規範,但就業法規規範,若雇主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給懷孕勞工,則必須安排有薪休假。

     丹麥政府「就業部」下設置各種諮詢組織,其組成大都是勞雇代表各佔一半。職業安全健康政策的諮詢組織為「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」(Working Environment Council),其功能包括擬定政策議題、制訂政策、向社會大眾溝通等等。目前主要的政策議題為職災、工作壓力、肌肉骨骼疾病。工會代表不僅可參與科研政策的決策,也對國家職業健康研究所所長的認定擁有否決權。

勞動檢查

 丹麥的勞動檢查機構(The Working Environment AuthorityWEA)包含中央機構與14個區域機構,中央機構人力約200人,地方勞檢單位則有約400名勞動檢查人員,勞檢員擁有不同專業。

職業傷病爭議審議機制

 任何單位(包括雇主、受僱者、機械設備提供者、其他政府部門)對勞動檢查的裁決有異議,包含職業傷病認定爭議,將交由爭議審議單位(Working Environment Appeals Board)處理。此單位的組成包含「就業部」指派人員一名擔任主席,5位雇主團體代表、5位工會代表,以及3位專業人士,分別由「健康與預防部」指派的醫師1名、「司法部」指派的法律顧問1名、丹麥科技大學指派的技術專家1名;但3位專家沒有投票權。在職業病認定程序中,醫學、法律或安全衛生技術人士以專家身份提供意見,但沒有投票權。

 職場過勞與工作壓力問題

     1970年代,工會運動開始重視過勞與工作壓力問題。1975年,職安法規首度納入「職場社會心理危害」。1995年,勞動檢查首次針對過勞問題,向雇主開出警告,此事件被視為是勞動檢查權責擴大,違反勞雇自治(集體協商)原則。近年來,丹麥勞動檢查機構積極發展「職場社會心理危害」(包括過重負荷、情緒負荷、職場霸凌等)的評估工具,成為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。

 

致謝:筆者在201210月參訪丹麥的「國家工作環境研究所」(National Research Centre for the Working EnvironmentNRCWE),以及位於哥本哈根市郊的比斯佩耶格醫院(Bispebjerg Hospital)。感謝以下專家學者提供協助或接受訪談:

Dr. Hermann Burr of the Federal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Berlin, Germany (senior researcher); Dr. Reiner Rugulies of the National Research Centre for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(professor); Dr. Tage S Kristensen (professor, retired); Dr. Karina Nielsen (Professor); Mr. Johnney Dyreborg (Senior research in worksite safety and health); Dr. Martin Nielsen (occupational physician)Mr. Tom Hansen (labor inspector).

 

參考文獻:

1.        European Commission.  Your social security rights in Denmark, 2013 (http://ec.europa.eu/employment_social/empl_portal/SSRinEU/Your%20social%20security%20rights%20in%20Denmark_en.pdf ; accessed on 4/4/2015).

2.        Ministry of Health and Prevention, Health care in Denmark (2008). (http://www.sum.dk/Aktuelt/Publikationer/~/media/Filer%20-%20Publikationer_i_pdf/2008/UK_Healthcare_in_dk/pdf.ashx; accessed on 4/4/2015)

3.        Rasmussen, Mette Bøgehus, Tom Hansen, and Klaus T. Nielsen. "New tools and strategi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the psychosocial working environment: The experience of the Danish Working Environment Authority." Safety Science 49.4 (2011): 565-574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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