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為筆者個人意見。
1. 輪班、夜間工作、長時間工作、異常工作負荷,不僅會提高腦心血管疾病的罹病風險,也會導致其他身心壓力疾病,包括代謝症候群、高血糖高血脂症、肥胖、消化系統疾病、精神疾病、睡眠問題,以及職災。值得注意的是,影響生理週期的輪班工作,已被「國際癌症研究署」認定為「極有可能」致癌因子(2A),流行病學指出,輪班工作會顯著增加女性乳癌的罹病風險。台灣目前有關過勞相關職業病的認定,僅侷限於腦心血管疾病,範圍太過狹隘。
2. 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所列的目標疾病,大多屬嚴重疾病(例如心肌梗塞、心因性猝死),範圍太過限縮。參考國際經驗,許多先進國家的職災補償範圍,也包含較不嚴重的疾病(如疲勞、背痛、心理疾病),在獲得醫師(或職醫)的診斷下,可獲得有薪的「工傷病假」,薪資補償的財源來自職災保險基金。「工傷病假」的落實,可確保罹病者的休息權,亦可藉由早期介入,預防疾病的惡化。
3. 勞基法的修法,預期將造成整體族群的彈性輪班型態或工作負荷量些微提高。因為群體的暴露風險將整體往上偏移,而影響的族群又為數眾多,預期將會造成大量疾病個案(disease burden)的出現。但在個別的個案身上,將很難看到工作負荷小幅提升所造成的影響。也就是說,就個案而言,提高的風險將非常不明顯,所以個案認定是有很大侷限的。
4. 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認定指引上所謂的過重負荷標準(例如,每月延長工時超過100小時、80小時),均已超過勞基法規範的工時甚多,是不應存在的違法工時。
5. 認定程序應簡化,以降低進行個案個別審查的行政成本。建議採「推斷認定」(presump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)方式,簡化認定程序。例如,在美國、加拿大與許多西方國家,警察消防員罹患心血管疾病,職業傷病補償法以廣義『推斷認定』而非個案因果關係,來認定為職業病。請參考「職業病了嗎」(第318-319頁)。又例如丹麥,有長期輪班事實的女性工作者,若罹患乳癌,只要能排除特定個人因素(如家族史),即可被認定為職業病並獲得補償。台灣目前的「職業病種類表」,即採『推斷認定』原則,但實務認定程序上,仍斤斤計較於個案的個人因果關係。
6. 實務建議:(1)採「類型化認定」,對於過勞問題較嚴重的高風險產業(例如運輸業、保全業等),或對符合「過重負荷」定義的職業族群(如快速輪班、高工時),訂定出相對應的職業病種類表(應不限於心腦血管疾病),勞工在符合過重負荷的勞動狀況下,一旦發生目標疾病,在排除個人風險因素之後,即應廣泛認定為職業病,如此,將可降低勞保局的工作負荷。(2)上述「過重負荷」勞動條件,可與職安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定義的過重負荷做連結,方便勞動檢查,以督促雇主落實預防責任;若雇主的預防責任有被履行,但仍發生過勞職災,則概括認定,由職災保險直接給付。(3)若採「類型化認定」,可能造成勞保的過勞職災大量增加,或可考慮在過勞疾病上,讓勞保的職災與勞基法的職災脫勾。(4)建議此次認定指引小修即可,有關制度的改革,建議在「職災保險法」單獨立法時,整體一併檢討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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